昆塔纳称赞加西亚表现
方国之间的诸神之争通过更高的帝来获得统一,从而使得各部族的宗神根据此部族的德能被编排在一些特定的官能与位置上,这是对宗神的限定。
《既济》卦辞既济,亨。近来有学者结合更为充分的新出土文献,对此给予了翔实的考释论证。
(25) 将有言读为有愆,在甲骨文中也有根据,作者给予了翔实的辨析,其说可从。由此可见,‘言是一种虽有不利,却不严重的坏事,所以《周易》爻辞才会说‘小有言,终吉、‘有言,无咎。《明夷》初九曰: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言君子处悔吝之中,久不得食,苟有所适,其所主之家亦将因以得祸也(主字义详《经义述闻》)。而且,有言在这些患难之辞中,已经表示最小的程度了,就没有必要在有言前再加上多余的小字。九三需于泥,致寇至就是教训。
寇至与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义近,都是表现其危险的后果。第二部分是在这些不同环境与条件下,不同的行为方式或处事原则。不必细说,就像孔子倡导的子为父隐一样,这个口号要讳掉的,既不会是尊者的个人隐私、也不会是他们的高尚事迹,而只能是那些损害民众利益、偏袒自家私利的缺德行为,尤其是那些攘来不义之财的腐败举动——否则,有什么必要隐,何必去费劲讳?所以,宋代理学大师程颐便主张:基于贵贵,以其近于君的考虑,如果卿监以上的官员越狱逃走,就不应该缉捕归案,由此显示对朝廷的尊重,所谓宁使公事勘不成则休,朝廷大义不可亏也(《二程遗书》卷二),明确以朝廷大义作为官官相护的理据。
(《二程遗书》卷十)换言之,即便领导官员大肆贪污、严重腐败,也不能如实道出,而应该拿不懂规矩的说法搪塞过去。举例来说,对于父母拌嘴斗气的家丑,子女当然不必外扬。讲假话越多、越巧妙,升官越快,官升越大。本来,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弒父与君,亦不从也(《论语·先进》)、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这些名言所显示的那样,儒家从孔孟起坚持的两大终极价值就是忠君孝父。
其实原因很简单:这位大儒严格遵循君为臣纲高于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三纲原则,把无限忠于万岁爷的忠臣之情看得比民众的亲情爱情友情乡情更宝贵,所以才会发明这种以黑色幽默的方式注重人际感情的十家牌法:用毁灭亲情爱情友情乡情的残忍代价,要挟民众必须检举告发那些威胁帝王统治和儒家纲常的可疑之事。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在那边月亮更圆的心态中,把当今西方法律视为不容置疑的神圣规范。
然而,举例来说,在父亲攘羊的情况下子为父隐,恰恰会导致损人利亲之恶。原因很简单:即便儿子没有采取撒谎伪证的手段,也没有从攘来的羊那里捞到好处,只是设法遮蔽隐瞒,其后果也一定是:第一,他在能够帮助受害者的情况下却麻木不仁地拒绝帮助他们,导致也许是他们赖以维生的羊找不回来、从而继续遭受损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赞许的亲亲相隐,并不是旨在尊重家庭的正当隐私权,而只是为了偏袒父亲在犯下攘羊杀人的罪行后依然逍遥法外的不应得私利,也就是所谓的相助匿非。本来,即行报官和检举告发的做法自身并不是恶,关键要看报的是什么、告的是什么:是攘羊杀人的不义罪行、还是不忠圣上的可疑之事?儒家的问题恰恰在于:它一方面要求人们出于孝子之心,为了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正当地隐瞒亲人攘羊杀人的不义举动,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出于忠臣之心,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专制利益,不正当地告发亲人不忠圣上的正当言行,从而把自己的核心价值系统——忠孝统统凌驾于不可坑人害人、应该爱人助人的正当原则之上。
从历史角度看,大义灭亲的原初内涵就是赞美卫国大夫石碏为了维护君臣大义、不惜毁灭父子小亲:他发现儿子石厚与人合谋弑君,不仅没有设法隐瞒,甚至也没有检举告发,而是派人将儿子杀死,由此显示自己对君主的无限忠心(参见《左传》隐公四年)。(《乾坤衍·辨伪》)尤为反讽的是,导致文革中父子夫妇相互检举告发不忠言行的活水源头,恰恰是儒家的核心价值系统。不过,这两位儒家大师在力图将二者统一起来、达成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论语·学而》)的同时,又呈现出强调事亲为大、因而在出现冲突时赞成舍忠取孝的倾向,结果导致他们在世的时候总是不能用——不能为统治者所用。本来,相关的文本可以清晰地表明,儒家主张的亲亲相隐只是要求亲属相互隐瞒攘羊杀人的犯罪举动,不是要求亲属相互隐瞒个人隐私或正当言行——这一点构成了关键之所在。
进一步看,西方法律的亲属容隐规定与儒家伦理的亲亲相隐观念也有重大差异,不能混为一谈。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如古人责其罪,皆不深指斥其恶,如责以不廉,则曰俎豆不修。换言之,同样是亲亲相隐,西方法律视为不按寻常论罪的恶,儒家伦理视为天理人情之至的善,二者的评价截然有别:西方法律虽然肯定血缘亲情的正面价值,却不承认它有把不义行为变成美德的神圣意义,相反认为基于血缘亲情的理由坑害其他人依然是一种不正当的恶——尽管可以减免刑罚。
朱熹也是依据同样的精神强调:看来臣子无说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见得是君臣之义处(《朱子语类》卷十三)。其实,这条标准不仅今天适用,在古代同样适用。相反,它们也得接受不可坑人害人——或曰尊重每个人应得基本权益的正当原则的批判。从这个角度看,当代西方法律的亲属容隐规定大体符合尊重每个人应得权益的正当原则,儒家伦理的亲亲相隐观念却根本违反了不可坑人害人、应该爱人助人的仁义道理。进入 刘清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亲亲相隐 儒家 。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威胁统治集团核心利益的活动(如谋反叛逆等),它却规定人们必须检举告发,否则就以满门抄斩的方式诛杀在这类事情上试图亲亲相隐的民众。
尽管它利的不是己、而是亲,但这一点显然不足以使它摆脱坑人害人的特征。但考虑到亲属关系(包括血缘和姻缘)自身的积极意义,对这类出于亲情或爱情的犯罪行为可以减免处罚,所谓不按寻常论罪。
相反,两者共同享有的活水源头,恰恰是儒家主张君为臣纲高于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王道三纲,是儒家领唱的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万岁爷亲的历史最强音,因为只有遵循儒家的大义灭亲原则、把朝廷大义凌驾于亲情爱情友情乡情之上,才会制定出若事有可疑,即行报官的有效措施,才会产生出父子夫妇相互检举告发的恶劣现象,才会要求人们为了表示对最高领袖的无限忠心、不惜坑害自己的亲人朋友。按照西方法律的亲属容隐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却故意隐匿或帮助脱逃的举动,在本质上是违法的犯罪行为(因此也是道德上的不义行为)。
甚至,如果我们接受朱熹把亲亲敬长视为一人之私的说法[2](P353),以及接受某些论者在为亲亲相隐辩护时提出的亲属间总有一定程度的利害荣辱与共的关系,庇护亲属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说法[3](P108),这种损人利亲恰恰还是一种稍稍扩大到自家亲属范围的损人利己,因此只能说是坑人害人、违背仁德的不义行为,是任何理由——包括儒家注重的血亲之爱理由——都无法为之开脱的。还有没有讲真话的人呢?据说还是有的,只是太少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论者在为亲亲相隐辩护的时候,曾不加反思地引用先秦时期的某些君主话语和法律条文,如君臣无狱……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从这里看,亲亲相隐与尊重隐私权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它恰恰以不正当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应得权益。荀子在法家的冲击下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肯定先祖者,类之本也。而行告,告者罪,并指出它们显然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知其有罪应当隐而不告。
众所周知,由于周公实行分封制的缘故,周朝的宗法血亲礼制架构呈现出家国一体的鲜明特征,在重要的统治官员(天子、诸侯、卿大夫等)之间往往弥漫着或血缘或姻缘的亲属关系,以致君臣上下的尊卑关系常常直接就是父子兄弟的血亲关系。】然而,一些论者在为君臣父子之间知其有罪应当隐而不告的观念辩护时,却反复强调现代欧美法中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其‘亲亲尊尊之程度实为我们想像所不及,并据此呼吁在中国也恢复亲亲尊尊的法条。
儒者们将它们生拉硬扯在一起,只能证明熊十力的下述论断:帝制告终,而小康派所遗传之……缺乏正义感……延及于今,恐犹未易除其根也。有必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儒家在提倡父子相隐和君臣相讳方面作为文化基因的深度效应,今天我们还能看到种种遵循家丑不可外扬的儒家原则,为了遮蔽领导官员贪赃枉法、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腐败行为,不惜隐瞒房倒屋塌、矿难事故、草菅人命等恶性事件的现象。
所以,像父亲攘羊杀人这类坑人害人的隐私,根本就不是值得尊重的正当权利、而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举动。在确立王道三纲后,这种舍亲情取忠义的做法更是受到了以儒家为精神支柱的官方意识形态的强力支持,甚至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三一些论者认为,否定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会导致像文化大革命中父子夫妇相互检举告发那样的恶劣现象。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4](PP247-248)至于这种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的养成掩饰、坑害民众的无量罪恶,用熊十力的话说,真是无量言说也说不尽(《论中国文化书简·与梁漱溟1951年5月22日》)。这类规定诚然带有法家影响的印迹,但汉代以后的儒家包括宋明儒学并不能因此洗脱自己由于自觉坚持王道三纲理应对此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其父谋反,即便纯属可疑,必须即行报官。现在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文革中父子夫妇相互检举告发的文化基因了,这就是蕴含在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的主旋律之中的儒家王道三纲精神,就是王阳明依据儒家大义灭亲的智慧发明的十家牌法。
君师者,治之本也(《荀子·礼论》)的同时引法入儒,明确主张礼莫大于圣王(《荀子·非相》)。相反,仅仅依据某种行为是不是合法评判它是不是正当,只能是站在官本位的立场上替君主官员开脱,因为只要摘下性善论的玫瑰色眼镜,我们很容易发现,几乎所有的君主官员都有一种近乎本能的倾向,力图通过法律体制维护自己的偏私利益。
百官为了保住荣华富贵、封妻荫子,也为了避免祸害,争相讲假话,研究讲巧妙假话的艺术,讲假话成风。众所周知,这类不忠的言行并不是什么坑人害人的不义举动,相反还往往是人们理应享有的正当权利,但在当时的扭曲氛围下却被说成是罪大恶极的行为。